2004年12月20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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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给绑匪的22万元该由谁付
国内首起讨要绑票赎金案引人注目
王晓东

  特别观点
  让当事人家属去筹措赎金,目前没有法律依据。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公民财产安全是警方的两项法定职责。保护人身安全,并不要求再以损害公民财产为代价。因此,警方让受害人家属筹措赎金作为抓捕罪犯的诱饵可以理解,但不妥。(本版所议话题仅代表嘉宾个人观点)
  新闻背景
    2003年11月26日下午,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高庄乡辛庄村村民王军元10岁的儿子王强(化名)被绑架,绑匪索要60万元赎金。王军元报案后,警方让王军元一边和绑匪谈判,一边准备好赎金。经过讨价还价,2003年12月4日,绑匪在收到22万元的赎金后将王强释放。12月21日,绑架团伙6名犯罪嫌疑人中的4人被安阳警方抓获。经警方查明,王军元所付22万元赎金已经被犯罪嫌疑人瓜分后挥霍一空。
  孩子被解救后,22万元成了水中花,一时间,债主纷纷上门讨债,王军元一家的生活陷入了巨大的困境中,欠下了19万元的债务,这还不包含欠银行的利息在内。

  议题一:警方让受害人家属筹借赎金是否合理?
  王秀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国外的一些做法是,国家公民在国外遭受绑架需要支付赎金解救人质的情况下,一般是由政府或者单位予以支付;而国内发生的本国公民之间绑架行为通常是由被绑架者家属支付。事实上,赎金是否一定要由被害一方筹措,法律法规没有相应的限制规定,警方选择由被害人家属筹措赎金的方式亦未超出其侦查权的限度。支付赎金的做法一是为了迷惑犯罪嫌疑人,使他们放松警惕;二是为警方进一步侦破案件赢得时间。应该说警方在解救人质过程中采取的让被害方支付赎金的做法是正确的。
  吕新伟(北京融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让当事人家属去筹措赎金,目前没有法律依据。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公民财产安全是警方的两项法定职责。保护人身安全,并不要求再以损害公民财产为代价。因此,警方让受害人家属筹措赎金作为抓捕罪犯的诱饵可以理解,但不妥。
  钟蠡(北京世联新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警方让受害人家属筹借赎金不合理,虽然由受害人家属筹集赎金是国际和中国警方的一种不成文的惯例,但现实中受害人家属的经济能力毕竟有限,如果本案赎金不是22万,而是222万甚至更多,受害人家属没有能力筹集,警方能坐视不管吗?毕竟警方代表的是国家,由警方筹集赎金相对要容易一些,因此警方让受害人家属筹集赎金虽不违法,但不妥。
  刘京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保障人质安全最为重要,强攻解救安全风险大,交赎金时人质与绑匪分离,是发现、诱捕绑匪的最佳时机,可降低人质和警方的安全风险,增大破案率。可见赎金具有诱捕绑匪破案、保障人质安全、交换人质等多重功能。如同警方诱捕毒贩使用的诱饵资金,对破案作用重大。实践中解救人质情急,人质亲属、警方单方或共同量力筹集赎金,都是合理选择。警方是解救人质和破案的法定责任机关,赎金理应由警方筹集。对破案诱饵资金尚无规定,国家应设专款,做出规范。

  议题二:警方是否应承担赔偿赎金的责任?
  刘京华:警方让人质亲属筹借赎金,是合意约定行为。交赎金的人质亲属,具有诱惑侦查的特情人员、被勒索的被害人的双重身份;赎金也有上述三重功能。人质亲属以特情人员,即警方代理人的身份,交赎金、诱捕绑匪、解救人质,属于受委托的代理公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赎金具有为公务垫款和近似征用性质,理应由警方承担破案中赎金损失的公务风险;警方曾承诺“决不会让绑匪把钱拿走的”,确保赎金不损失,还成为警方附随的约定义务。但是,对公务行为所致损失,超出《国家赔偿法》规定范围的,国家赔偿无依据。
  王秀梅:警方不应当承担赔偿赎金的责任。虽然警方的职责就是保护人民,但从目前的材料上看,警方是尽职尽责地执行解救任务。而在围追堵截中让狡猾的犯罪分子跑掉,说明他们缺乏部署抓捕罪犯、保护赎金的经验,这也是我国目前普遍存在的反劫持事件的一大弱项,即便工作中存在不尽如人意的结果,在紧急状态下有时也是无法避免的,而且警方主观上完全是为了保证人质的生命安全,既然警方在解救行动中没有过错,也就不应承担赎金的赔偿责任。
  吕新伟:在本案中公民用自己筹措的钱款救回人质,筹款行为只是听从了警方的建议,警方建议不具有强制性,公民筹措钱款从本质上看具有自愿性,警方提出这种建议确实也是从保护人质的生命安全出发,并无使公民财产受到损害的故意,造成财产损失只是由于警方破案能力所限造成。受害人家属自己也认为警方尽了力,我认为警方不应承担赔偿赎金的责任。
  钟蠡:如果在破案过程中,警方承诺赎金肯定能追回,受害人家属得到承诺才交赎金,警方就该承担赔偿赎金的责任。否则该案中,警察不该对赎金负赔偿责任。警察的首要任务是救人质并保障其安全,在本案中,人质获救了。案情的发展变化不是警方完全能够控制的。人质和赎金若要二选一,保人质舍赎金是首选。
  阎建国(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首先本案中警方是有责任的,其有责任保护人质人身安全,也有责任保护财产安全。如果工作中确有过失,导致犯罪嫌疑人脱逃,应当承担工作失职的责任。要公安机关承担赎金的赔偿责任,目前在我国无法可依。该赎金被犯罪嫌疑人挥霍,并非公安机关给受害人造成的直接损失。